動靜脈瘻管阻塞手術致死案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1號
裁判日期
2016071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 有洗腎病史,因右側股骨骨折至甲醫院接受治療,施作右側股骨開放復位與內固定術,採用自控式止痛藥。為A 施行血液透析治療時發現A 左手之血液透析瘻管阻塞,於翌日由醫師D、E 施行動靜脈瘻管通暢手術,其後A 因敗血性休克死亡。原告主張A採用自控式止痛藥不當致藥量超過極限,造成無意識昏迷,且A術前有發燒之情事,D、E 施作手術未善盡了解病患之洗腎病史,未在瘻管通暢術前詢問原告,未得原告之同意即為病患逕行手術,致A 術後死亡。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心臟外科,麻醉
涉訟人數
- 3*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