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靜脈瘻管阻塞手術致死案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1號
裁判日期

2016071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 有洗腎病史,因右側股骨骨折至甲醫院接受治療,施作右側股骨開放復位與內固定術,採用自控式止痛藥。為A 施行血液透析治療時發現A 左手之血液透析瘻管阻塞,於翌日由醫師D、E 施行動靜脈瘻管通暢手術,其後A 因敗血性休克死亡。原告主張A採用自控式止痛藥不當致藥量超過極限,造成無意識昏迷,且A術前有發燒之情事,D、E 施作手術未善盡了解病患之洗腎病史,未在瘻管通暢術前詢問原告,未得原告之同意即為病患逕行手術,致A 術後死亡。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心臟外科,麻醉

涉訟人數
  • 3*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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