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小板低下急診致死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醫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2016110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因頭暈、盜汗、胸痛、嘔吐至甲醫院急診由B醫師診治;次日凌晨1時許轉入腸胃內科病房由C醫師等診療,並開立「血小板低下」之病危通知單,經家屬收受,A於同日8時許死亡。原告主張B、C醫師等未會診血液科醫師且未轉送血液科病房,亦未進行血液抹片檢查或建議轉診,反施以禁忌藥物(即凝血劑)治療,提高血栓形成機率及範圍,既懷疑是血栓性血小板低下紫斑症,竟未採取血漿置換術,已違反醫療常規。
訴訟結果
和解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胃腸肝膽科,急診醫學
涉訟人數
- 4*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