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小板低下急診致死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醫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2016110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因頭暈、盜汗、胸痛、嘔吐至甲醫院急診由B醫師診治;次日凌晨1時許轉入腸胃內科病房由C醫師等診療,並開立「血小板低下」之病危通知單,經家屬收受,A於同日8時許死亡。原告主張B、C醫師等未會診血液科醫師且未轉送血液科病房,亦未進行血液抹片檢查或建議轉診,反施以禁忌藥物(即凝血劑)治療,提高血栓形成機率及範圍,既懷疑是血栓性血小板低下紫斑症,竟未採取血漿置換術,已違反醫療常規。

訴訟結果

和解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胃腸肝膽科,急診醫學

涉訟人數
  • 4*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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