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裝假牙尺寸不合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醫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2016110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於2008年3月間至B醫師開設之甲牙科診所就診,其後至同年5月中旬,B醫師陸續為A數顆牙齒拆除舊牙套、取模、施作牙橋、製作並安裝假牙,並於4月15日針對第26號牙施以根管治療。A主張B醫師於3月間未先就第26號牙進行根管治療即安裝人工牙冠、4月15日之根管治療、未先治療12號蛀牙即拆除第13∼22號牙間之牙橋、未先處理第37號牙歪斜問題即拆除第35∼37號牙間之牙橋並重作,導致不能密合、牙橋尺寸不合致上訴人之臉頰瘀青等,均不符合當時醫療水準。

訴訟結果

和解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牙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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