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冠不合致多齒毀損(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上易字第10號
裁判日期

2016110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陳述其前往甲醫院牙科就診由B醫師診治,修補第24、36及35號三顆牙齒,且截 去第23號牙齒變薄一截,第26號牙齒無法順利咬合,因B醫師除去咬合面之琺瑯質致該 牙加速磨蝕,遂接受B醫師建議製作牙冠。A並主張嗣沖洗牙齦腫脹處並製作牙冠時,B 醫師未經其同意即修磨第26、36號牙,第26號牙被截去四周真牙後僅餘小小一顆細柱狀牙,B醫師並偷磨第44、45號牙之外側咬合面,經檢測咬合狀況不佳,B醫師再製作第2 副牙冠。嗣A因第26號牙齦滲血再前往看診,B醫師取下第26、36號牙冠,未加填充直 接套回臨時牙套,另補第25、33、34及23號牙,第23號牙連裁掉的部分也補回來,新作 之第26、36號牙冠經試戴、修磨,仍無法咬合,造成咀嚼困難甚至流血,因而受有多齒 毀損,全口咬合不正,牙齦剝離,齒骨槽無法回復等傷害。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牙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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