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內障診治致失明案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8號
裁判日期

20160714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原告因左眼發生白內障病變,於2015 年1 月16 日至被告診所就醫,左眼視力矯正前為0.1,經A 醫師診治後,於同年1 月22 日接受左眼白內障摘除及人工水晶體植入手術,原告於手術隔日即同年1 月23 日回診時,左眼視力恢復為0.7,並有局部水腫之情形,於同年1 月24 日再次回診,A 醫師發現疑似眼內感染發炎、左眼視力下降為0.3,嗣於同年1 月26 日再回診,左眼視力降為0.04,經A 醫師將原告轉診嘉義長庚醫院,同日經嘉義長庚醫院診治後建議住院治療,已於同年2 月16 日自眼科部出院,嗣於同年7 月22 日門診左眼裸視0.2,原告主張其左眼術後感染視力喪失及被告未積極治療與遲延轉診。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眼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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