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嗎啡致死案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字第14號
裁判日期

20161115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被告甲醫院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醫院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甲醫院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甲醫院如以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A於2012年2月6日19時13分因車禍致其小腿骨折送至甲醫院急診,經B醫師給予 肌肉注射嗎啡止痛,由C醫師於20時許接續治療,嗣A於20時52分突發意識喪失、無脈 搏、無呼吸及無血壓,經C醫師急救後仍於22時許宣告死亡。原告主張從未有人告知注 射嗎啡之副作用及應注意事項,亦未持續觀察,急救過程未依正常CPR程序先保持呼吸 道暢通,而係直接按壓胸腔亦有疏失,遂起訴C醫師與甲醫院賠償。

訴訟結果

部分勝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急診醫學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醫師/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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