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瘤手術致失能案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18號
裁判日期

2016112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於2013年7月19日因在路邊感到胸悶、頭暈、全身無力及冒冷汗,經甲醫院診斷 後顱窩小腦橋腦角有巨大腫瘤(軸狀面為6.6×5.2公分,冠狀面為5.7×3.8公分),併腦 幹、小腦壓迫異位及阻塞性水腦,嗣於同年月25日至乙醫院亦診斷為腦部腫瘤,並於 2013年8月29日住院,翌日由神經外科被告B醫師施行系爭手術,術後A於肌力、吞嚥、 言語等方面,均產生失能症狀。原告主張手術未先行固定大腦組織,導致切除腫瘤後, 左大腦、右大腦先後下陷,扯斷神經併顱內出血,有醫療疏失。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腦神經外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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