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導管手術致死案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11號
裁判日期
20161123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因腎功能衰退合併症,於2013年1月27日於甲醫院住院,認有血液透析之必要, 由被告心臟外科醫師B於29日晚間6時50分許指導被告住院醫師C施作系爭永久型透析導管手術。同日晚間7時20分許心臟超音波檢查發現A疑似心包膜填塞,隨即置放氣管內 管、補充輸液及血液、實行開胸手術發現上腔靜脈入右心房處有約2公分之破裂,同日 晚間發現A心臟收縮不良,立即急救及心臟按摩,並持續輸血,但終至死亡。原告主張 僅由護士說明違反告知說明義務,且導管手術有疏失。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心臟外科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