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導管手術致死案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11號
裁判日期

20161123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因腎功能衰退合併症,於2013年1月27日於甲醫院住院,認有血液透析之必要, 由被告心臟外科醫師B於29日晚間6時50分許指導被告住院醫師C施作系爭永久型透析導管手術。同日晚間7時20分許心臟超音波檢查發現A疑似心包膜填塞,隨即置放氣管內 管、補充輸液及血液、實行開胸手術發現上腔靜脈入右心房處有約2公分之破裂,同日 晚間發現A心臟收縮不良,立即急救及心臟按摩,並持續輸血,但終至死亡。原告主張 僅由護士說明違反告知說明義務,且導管手術有疏失。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心臟外科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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