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凝血劑過量致死案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3號
裁判日期

2016112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曾於2014年5月28日至31日因肺栓塞至甲醫院治療,持續服用抗凝血劑可邁丁 錠,嗣同年6月3日轉入被告乙醫院由心臟內科B醫師治療,仍使用上開藥品。原告主張 使用上開藥品時,須定期抽血檢驗凝血脢原時間作為調整劑量的依據,且如有血便黑 便、皮膚容易瘀青等,即須立即停止服用,B醫師並未為檢查,特別是同年7月11日檢 驗結果為“no coagulation”,仍開予多天份量,導致同年8月5日A因瀰漫性血管內凝血、 全血球低下症、疑似敗血性休克等不治死亡。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心臟內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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