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凝血劑過量致死案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3號
裁判日期
2016112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曾於2014年5月28日至31日因肺栓塞至甲醫院治療,持續服用抗凝血劑可邁丁 錠,嗣同年6月3日轉入被告乙醫院由心臟內科B醫師治療,仍使用上開藥品。原告主張 使用上開藥品時,須定期抽血檢驗凝血脢原時間作為調整劑量的依據,且如有血便黑 便、皮膚容易瘀青等,即須立即停止服用,B醫師並未為檢查,特別是同年7月11日檢 驗結果為“no coagulation”,仍開予多天份量,導致同年8月5日A因瀰漫性血管內凝血、 全血球低下症、疑似敗血性休克等不治死亡。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心臟內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