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護不足致癲癇案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字第2號
裁判日期

20161116

裁判案由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A負擔百分之八十三,餘由原告V、W、X、Y、Z負擔。

事實

71歲之病患A於2012年間因發燒、呼吸喘等至被告醫院住院,經內科醫師B診斷為 尿道炎及敗血症,給予點滴、抗生素及氧氣治療,由實習醫師C及護理人員D照護;同 日下午2時許,A呼吸急喘,經D查看後未處置,至3時35分呼吸心跳停止,經D確認後 通知B、C急救,15分鐘後恢復心跳;翌日家屬安排轉院。A主張B醫師未將送其至加護 病房,僅指示入住普通病房,由不具醫師資格之C、D看顧,三人前揭醫護行為,有違醫療常規,導致A缺氧性嚴重腦病變、呼吸心臟衰竭、癲癇等無法復原之重傷害。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內科

涉訟人數
  • 3*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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