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護不足致癲癇案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字第2號
裁判日期
20161116
裁判案由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A負擔百分之八十三,餘由原告V、W、X、Y、Z負擔。
事實
71歲之病患A於2012年間因發燒、呼吸喘等至被告醫院住院,經內科醫師B診斷為 尿道炎及敗血症,給予點滴、抗生素及氧氣治療,由實習醫師C及護理人員D照護;同 日下午2時許,A呼吸急喘,經D查看後未處置,至3時35分呼吸心跳停止,經D確認後 通知B、C急救,15分鐘後恢復心跳;翌日家屬安排轉院。A主張B醫師未將送其至加護 病房,僅指示入住普通病房,由不具醫師資格之C、D看顧,三人前揭醫護行為,有違醫療常規,導致A缺氧性嚴重腦病變、呼吸心臟衰竭、癲癇等無法復原之重傷害。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內科
涉訟人數
- 3*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