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例登載不實案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32號
裁判日期

20160729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 於2010 年6 月30 日至甲醫院辦理入院,並於翌日由B 為原告施行手術,嗣於同年7 月2 日辦理出院。A 主張病歷均登載不實、出院病歷摘要之中文版登載內容亦與英文版完全不符,病歷中之手術醫師欄位之簽章亦非B 之簽名,卻係E 及C 之簽名。又B 手術前僅告知A 要做滑液囊切除手術,然術後卻告知A 所施行之手術為鎖骨開放性復位術,完全未提及可吸收釘子和滑液囊有問題,病歷上更無記載所植入釘子之材質和廠商。病歷上記載滑液囊切除,復記載鎖骨脫位復位術、鎖骨切除、可吸收鋼板、未告知韌帶有問題、韌帶做修補,影響其他醫師為原告之後續治療、安排檢查和診斷。A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骨科

涉訟人數
  • 4*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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