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診致使延誤治療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37號
裁判日期

20161014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於2013年4月30日甲醫院B醫師施以「第二、三及第五腰椎椎弓切除減壓及第二腰椎至第一薦骨鋼釘固定手術」,術後即感覺左腳麻刺及無力,於同年5月13日經診斷並記載「嚴重背痛,雙腳麻痛」於病歷。嗣A數次向醫師及護士反應並經多次檢查,始終原因不明,至乙醫院經診斷為「左側腓神經病變」,導致原告左下肢跛行、左側垂足、腰椎手術,另丙醫院鑑定報告載明:「7.脊骨手術時若傷到第五腰椎神經,也會造成垂足等腓神經病變的臨床表現」一情,A主張系爭手術誤傷原告第五腰椎神經,且甲醫院之診斷與判讀能力顯有不足,其處置失當又無法確診治療,致原告受延誤半年久,而發生系爭病變之損害。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骨科

涉訟人數
  • 2*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 2*公單位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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