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疏失之侵權行為認定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字第49號
裁判日期
20161027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於2013年8月11日因腹痛被送至甲醫院,院方發出病危通知並轉入加護病房由B醫師主治,診斷為敗血性休克、膿血症代謝性酸中毒、慢性腎臟病急性發作、褥瘡、糖尿病併腎病變第5期及雙足截肢等。經治療改善後轉普通病房,B持續給予抗生素及症狀治療,但因A仍有間歇性高燒,B會診感染科更換抗生素、放射科以超音波導引抽取右側髖關節腔50毫升膿狀液體。於9月10日因A尿毒指數與鉀離子升高進行洗腎,A仍於19日病逝,原告主張醫師未依當時醫療水準提供醫療方案或用藥,致A腎功能減損,復未說明引發腎衰竭之原因,且對洗腎可能之風險及發生率均未說明,顯違反告知義務。
關鍵字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腎臟科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