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疏失之侵權行為認定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字第49號
裁判日期

20161027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於2013年8月11日因腹痛被送至甲醫院,院方發出病危通知並轉入加護病房由B醫師主治,診斷為敗血性休克、膿血症代謝性酸中毒、慢性腎臟病急性發作、褥瘡、糖尿病併腎病變第5期及雙足截肢等。經治療改善後轉普通病房,B持續給予抗生素及症狀治療,但因A仍有間歇性高燒,B會診感染科更換抗生素、放射科以超音波導引抽取右側髖關節腔50毫升膿狀液體。於9月10日因A尿毒指數與鉀離子升高進行洗腎,A仍於19日病逝,原告主張醫師未依當時醫療水準提供醫療方案或用藥,致A腎功能減損,復未說明引發腎衰竭之原因,且對洗腎可能之風險及發生率均未說明,顯違反告知義務。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腎臟科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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