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診之認定與失能給付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19號
裁判日期

20161027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於1999年6月間因工作時抬物受傷,於2001年3月至甲醫院由骨科醫師B診治,並於1週後複診,X光影像已顯示有「腰椎第4、5節及薦椎滑脫後病變」,B醫師僅告知是「椎間盤突出」,病歷則記載「L4/L5 disc space ↓」、「L4 spondy lolisthesis(+)」。嗣A於2008年12月至乙醫院就診,診斷書載「腰椎第4、5 節薦椎滑脫及神經壓迫」。原告主張至甲醫院就醫時應已達第12級之失能給付程度,但B醫師既未告知亦未予適當治療,應屬誤診。(A於2001年11月26日申請勞保失能給付,由於A於1999年受傷後停止參加勞工保險,於2009年1月再加入時之失能程度已達第12級,而2009年11月25日診斷之失能仍同一等級,既未加重,故不能請領失能給付。)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骨科

涉訟人數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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