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於改變灌食致死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上字第26號
裁判日期

2017020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V、W、X、Y、Z各負擔百分之十五,由上訴人U負擔百分之二十五。

事實

A於2009年9月至甲醫院住院,於同年月28日死亡。B、C、D分別為主治、值班、 住院醫師,E為值班護理師。原告主張A有鼻胃管進食障礙,惟B怠於改變灌食方式致A 營養不良,且B等用藥不當、未定期驗血、未處理心臟疾病、未照會感染專科、未進行 血液培養檢查或尿液分析、未作動脈血氣體分析、未照胸部X光及送加護病房;另B於A 死亡前一日巡房後未再持續追蹤病情,且急救過程中亦有疏失。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內科

涉訟人數
  • 4*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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