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鼻填充物更換案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醫字第43號
裁判日期

20141128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審別

一審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零二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百分之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甲如以新臺幣貳拾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

訴訟結果

部分勝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美容醫學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 1*公單位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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