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8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一審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零二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百分之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甲如以新臺幣貳拾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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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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