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融合手術致後背凸起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上字第4號
裁判日期
20170217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原告A於2010年8月31日凌晨因急性中樞重度疼痛經送被告甲醫院急診,於同年9 月7日由被告B進行第12胸椎至第2腰椎之後方鋼釘固定及骨融合手術,於同年月25日出院,並回診至2011年2月間。又原告2011年12月9日在大陸醫院接受手術,原告A主張被告B先前手術造成原告L1骨折固定術後凸畸形,背後突起。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骨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