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融合手術致後背凸起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上字第4號
裁判日期

20170217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原告A於2010年8月31日凌晨因急性中樞重度疼痛經送被告甲醫院急診,於同年9 月7日由被告B進行第12胸椎至第2腰椎之後方鋼釘固定及骨融合手術,於同年月25日出院,並回診至2011年2月間。又原告2011年12月9日在大陸醫院接受手術,原告A主張被告B先前手術造成原告L1骨折固定術後凸畸形,背後突起。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骨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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