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告知義務拔牙案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字第11號
裁判日期

20161024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原告A於2007年8月間至牙醫部口腔診斷及一般牙科初診,當日經牙周病科、矯正 科、補綴及咬合牙科等醫師會診,並訂定口腔外科、牙周病科、膺復科等牙科治療計畫。之後,原告先於同年月7日至口腔外科,由其他醫師拔除病齒,再於同月14日及23 日至口腔外科由B醫師拔除病齒,並於同年月22日、29日及9月5日、20日至膺復科治療義齒,後於10月9日、16日、25日及12月18日,至牙周病科治療牙周病。原告主張醫師違反告知說明義務遭拔除牙齒。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牙科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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