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部雷射致灼傷案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612號
                                    裁判日期
                                        20170207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審別
                                        一審
主文
                                        B醫師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A於2012年8月間為去除臉部斑點至甲診所接受B整形外科醫師治療,B醫師應注意 使用532nm波長之銣雅鉻雷射(下稱532nm波長雷射)除斑時,應針對斑點部分單點照 射,不可重複照射,且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以重複施打方式照 射,致A因重複施打受有右臉第一至二度燒灼傷之傷害。
關鍵字
                                        
                                    訴訟結果
                                        醫師/院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整形外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其他
備註
	                                        【舉證責任】
一審:檢察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