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網膜剝離病診斷錯誤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上字第32號
裁判日期

20170117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因右眼視力模糊、視野缺損,於2008年8月7日赴甲醫院接受B醫師診療,經診斷 為視神經炎,並住院施打3天類固醇治療,復於同年10月8日於乙醫院檢查發現罹患視網 膜剝離,並已出現視網膜下纖維化等症狀,A主張於甲醫院住院期間及同年8月19日眼 科門診之該診治醫師違反醫療常規,未對其散瞳後施作眼底鏡檢查,致其當時應已存在 之眼視網膜剝離病症,誤診為視神經炎而延誤治療。

主旨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眼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
三審:患者敗訴

閱讀評析,請先登入會員

數位整合服務
產品服務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