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皮腎造口截石術致死案(定讞)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1508號
裁判日期

2017053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三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至甲醫院接受經皮腎造口截石手術,於2009年4月17日17時許手術,手術時間3小時20分,術後於恢復室因血壓及體溫偏低,2小時許轉至加護病房,次日0時50分,右 側腎臟造口管共引流出1020c.c.鮮紅色液體,血紅素5.3gm/dL(偏低),血壓42/34mm Hg,體溫33.5度,予輸紅血球濃縮液4單位。同日3時許右側腎臟造口管引流出 770c.c.,鮮紅色液體,輸全血4單位,醫囑將右側腎臟造口管反折夾住。同日8時血紅素6.2gm/dL (偏低),血壓66/34mmHg,體溫34.2度,輸紅血球濃縮液8單位。同日8時30分昏迷指 數2T,無神經學反應,送至放射科做血管攝影檢查,9時許量不到心跳及血壓,心肺復 甦術後保持昏迷指數2T,無神經學反應,並持續血壓及體溫偏低,於12時30分死亡。原告主張術後引流呈鮮紅色且量多,應合理懷疑有腎臟出血情形而施行腎臟血管攝影,惟被告均不作為造成死亡。

主旨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泌尿外科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
三審: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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