喉乳頭狀瘤治療無效案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8號
裁判日期
20170112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因聲音沙啞於2013年6月間至甲醫院由耳鼻喉科B醫師診治,同年月由B醫師施行喉顯微手術,病理報告為喉乳頭狀瘤。嗣A又因聲音沙啞發現聲帶乳頭瘤一再復發,由 B醫師於同年11月至次年11月間施以第二~四次手術,病理檢驗均顯示為喉乳頭狀瘤,且由輕度變性轉嚴重變性。原告主張B醫師開立之藥物對疾病無任何助益,術後無任何 進一步治療,致病症一再復發,病理報告記載「變性」等語,可能為惡性腫瘤且有病變 風險,惟B醫師未為風險評估、安排回診或建議轉診。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耳鼻喉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