栓塞手術失明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上字第38號
裁判日期
20160614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病人甲經診斷為右側硬腦膜動脈海綿狀靜脈瘻管(系爭病灶)後,遂至A 醫院接受評估與栓塞治療,術前已簽署同意書,詎料術中因放置白金線圈栓塞失敗而改採注射填充物,惟術後甲經診斷右眼視網膜動脈阻塞,無光感且無恢復可能。甲主張其主治醫師乙與施術醫師丙於術前未說明靜脈迴流阻塞、替代方案與併發症,及術中可能改以注射栓塞物等情,屬違反告知義務,且術後處置亦有疏失致失明。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影像診療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