栓塞手術失明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上字第38號
裁判日期

20160614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病人甲經診斷為右側硬腦膜動脈海綿狀靜脈瘻管(系爭病灶)後,遂至A 醫院接受評估與栓塞治療,術前已簽署同意書,詎料術中因放置白金線圈栓塞失敗而改採注射填充物,惟術後甲經診斷右眼視網膜動脈阻塞,無光感且無恢復可能。甲主張其主治醫師乙與施術醫師丙於術前未說明靜脈迴流阻塞、替代方案與併發症,及術中可能改以注射栓塞物等情,屬違反告知義務,且術後處置亦有疏失致失明。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影像診療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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