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刺手術過失之醫療注意義務認定(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上字第2號
裁判日期

20161025

裁判案由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因腹水至甲醫院急診,由醫師B施行腹腔穿刺放液術,B未以超音波確認抽吸位置遽行插針,第一針未抽到,第二針抽出血色腹水。A返家後隨即感不適,當晚再訪甲醫院,以腸胃不適治療。然因A仍深感不適,次日凌晨1時許前往乙醫院就醫住院,主訴腹瀉5∼6次,於穿刺術後第三日診斷有腹腔出血,併急性腎衰竭,終喪失腎功能而須長期洗腎。A主張其傷害係因B醫師穿刺術之過失所致。

主旨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急診醫學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

閱讀評析,請先登入會員

數位整合服務
產品服務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