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刺手術過失之醫療注意義務認定(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上字第2號
裁判日期
20161025
裁判案由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因腹水至甲醫院急診,由醫師B施行腹腔穿刺放液術,B未以超音波確認抽吸位置遽行插針,第一針未抽到,第二針抽出血色腹水。A返家後隨即感不適,當晚再訪甲醫院,以腸胃不適治療。然因A仍深感不適,次日凌晨1時許前往乙醫院就醫住院,主訴腹瀉5∼6次,於穿刺術後第三日診斷有腹腔出血,併急性腎衰竭,終喪失腎功能而須長期洗腎。A主張其傷害係因B醫師穿刺術之過失所致。
主旨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急診醫學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