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系爭藥劑,致用藥過量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醫字第10號
裁判日期

20140403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被告A醫院、丙醫師、C醫師應連帶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A醫院、丙醫師、C醫師連帶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各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A醫院、丙醫師、C醫師如為原告各以新臺幣伍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訴訟結果

部分勝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腦神經外科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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