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系爭藥劑,致用藥過量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醫字第10號
裁判日期
20140403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被告A醫院、丙醫師、C醫師應連帶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A醫院、丙醫師、C醫師連帶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各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A醫院、丙醫師、C醫師如為原告各以新臺幣伍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訴訟結果
部分勝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腦神經外科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