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檢查過失(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字第43號
裁判日期

2016103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原告A於2013年9月11日至被告甲醫院健康管理中心進行健康檢查,並會診被告B婦產科醫師,檢查結果僅記載「右側濾泡囊腫,請觀察,若有不適請至婦科門診追蹤」。原告於2014年1月14日因呼吸、心臟不適及腹痛有壓迫感,送至加州蒙特利公園加菲爾德醫學中心(Garfield Ave. Monterey Park, CA)急診,經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後,發現骨盆腔中有系爭腫瘤,並於同年月16日接受手術取出9.6×18×22.7公分卵巢腫瘤並切除子宮及雙側卵巢。原告主張被告健檢時未發現病灶而有過失。

主旨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婦產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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