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腔手術未盡告知義務與手術疏失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重醫字第1號
裁判日期

20161013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因胸口疼痛至被告甲醫院由B醫師診治,影像檢查報告為左心房後囊腫(7×6公分)壓迫左心房。B建議胸腔鏡手術,經A之配偶簽署同意書,於12日14時開始手術,術中發生左心房破裂、出血10000ml,B改為傳統開胸手術,至13日2時45分手術結束,A於術後轉至加護病房,同日再次進行手術,惟仍於同年月18日死亡。原告主張B有替代手術方式未經說明而採用較危險之胸腔鏡手術,且手術有疏失。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胸腔外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本件提起上訴之人乃原告A,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7日所為裁定亦係命上訴人即原告A補繳上訴裁判費,惟本院105年12月16日所為之裁定,就上訴人之姓名有誤載,且因上訴人A迄今確實尚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並命期補繳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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