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腔手術未盡告知義務與手術疏失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重醫字第1號
裁判日期
20161013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因胸口疼痛至被告甲醫院由B醫師診治,影像檢查報告為左心房後囊腫(7×6公分)壓迫左心房。B建議胸腔鏡手術,經A之配偶簽署同意書,於12日14時開始手術,術中發生左心房破裂、出血10000ml,B改為傳統開胸手術,至13日2時45分手術結束,A於術後轉至加護病房,同日再次進行手術,惟仍於同年月18日死亡。原告主張B有替代手術方式未經說明而採用較危險之胸腔鏡手術,且手術有疏失。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胸腔外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本件提起上訴之人乃原告A,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7日所為裁定亦係命上訴人即原告A補繳上訴裁判費,惟本院105年12月16日所為之裁定,就上訴人之姓名有誤載,且因上訴人A迄今確實尚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並命期補繳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