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疏失及告知義務之違反責任(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5號
裁判日期
20161031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因腰痠至甲醫院就診,接受腰椎核磁共振檢查,顯示腰椎第4、5及薦椎第1節椎間盤突出,嗣持該核磁共振影帶至乙醫院就診,經骨科B醫師診斷前開各節椎間盤退化,並為原告施作腰椎椎間盤切除、椎間融合器植入並椎弓根螺釘內固定治療之手術。A主張B醫師未依醫療常規以人工神經膜包覆以避免肌肉沾黏或包覆不當造成沾黏,致其右臀痠痛延至右下肢之劇痛,需為第二次手術;又其手術疏失亦致其脊椎骨釘鬆弛致感腰痠依舊,而為第三次手術,另其手術亦造成其神經孔縮小並壓迫神經。
主旨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骨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