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袋手術之醫療常規過失認定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醫上易字4號
裁判日期
查無判決書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查無判決書
事實
A因雙眼下眼瞼皮膚鬆弛至被告甲醫院就診,由整形外科B醫師診治,並同意由B醫師開刀進行「下眼瞼皮膚鬆弛的拉緊整形手術」(即俗稱眼袋手術)。術後左眼下眼瞼部分,在眼袋部位上明顯可見開刀後所留下之疤痕,A主張左眼部分之手術並非依照醫療常規進行,係在錯誤之下刀位置上開刀而有疏失。
訴訟結果
其他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整形外科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