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術前告知義務之術後併發症責任歸屬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21號
裁判日期
20161027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至甲醫院接受B醫師檢查,發現腰、薦脊椎滑脫、椎管及兩側神經孔狹窄並壓迫腰椎神經根,以及薦椎之脊索瘤,B醫師於家屬簽署手術同意書之翌日進行腫瘤切除併腰、薦椎後位減壓、骨釘固定及骨融合術,以及脊椎滑脫手術,術後併發罕見的腦部脂肪栓塞,造成意識不清四肢乏力。原告主張B醫師未說明脊椎滑脫手術無急迫性,其同意非真意承諾,且B非骨科專科醫師,遽獨立同時施行二大範圍手術,顯違反醫學常規而有過失。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腦神經外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