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術前告知義務之術後併發症責任歸屬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21號
裁判日期

20161027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至甲醫院接受B醫師檢查,發現腰、薦脊椎滑脫、椎管及兩側神經孔狹窄並壓迫腰椎神經根,以及薦椎之脊索瘤,B醫師於家屬簽署手術同意書之翌日進行腫瘤切除併腰、薦椎後位減壓、骨釘固定及骨融合術,以及脊椎滑脫手術,術後併發罕見的腦部脂肪栓塞,造成意識不清四肢乏力。原告主張B醫師未說明脊椎滑脫手術無急迫性,其同意非真意承諾,且B非骨科專科醫師,遽獨立同時施行二大範圍手術,顯違反醫學常規而有過失。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腦神經外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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