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之認定與醫療環境設備不良之歸責(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25號
裁判日期

2016102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於2013年9月4日至甲醫院就診,進行肝癌冷凍治療,經胸部X光、心臟超音波檢查後,均為正常,遂於同年月6日開刀,開刀後於加護病房觀察,身體數據均為穩定,於同年月13日轉入一般病房,20日因感染肺炎死亡。原告主張甲醫院有延誤插管時機、遲誤施作痰液培養、衛生環境及設備不良等過失。

主旨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呼吸胸腔內科

涉訟人數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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