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前告知義務認定及術後遺症之因果關聯性(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字第3號
裁判日期

20161019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由B醫師診治左側頸部結節,經甲狀腺超音波、針吸細胞學及電腦斷層攝影檢查後,診斷為疑似甲狀腺癌。於A簽署手術同意書後,B遂為A進行左甲狀腺全葉切除及淋巴廓清手術,病理報告為左甲狀腺有包膜外侵犯之乳突癌第三期,應再手術將右側甲狀腺葉切除,並接受放射碘治療。A主張B於第一次術前未安排正子攝影,並且未告知可選擇切除全甲狀腺,有違告知說明義務,另手術造成傷口疤痕持續腫脹而有疏失。

主旨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耳鼻喉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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