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業務過失致死之要件審查與證據提出(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判字第94號
裁判日期

20161018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審判

審別

一審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

A因急性心肌梗塞經甲醫院心導管手術後,緊急轉診至乙醫院由被告B診治,當時仍有持續胸悶痛,且心電圖與心肌酵素檢查均呈現嚴重異常,應緊急進行第二次心導管手術,惟B竟未積極治療,遲至2日後始安排心導管,致心肌損傷擴大,終因心臟衰竭死亡。另被告C接手治療後,未給予正確劑量之利尿劑,致肺水腫加劇,更貿然拔除心跳幫浦,導致翌日休克病情轉危而亡。聲請人不服不起訴與駁回再議處分,遂聲請交付審判。

主旨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心臟內科

涉訟人數
  • 3*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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