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業務過失致死之要件審查與證據提出(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判字第94號
裁判日期
20161018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審判
審別
一審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
A因急性心肌梗塞經甲醫院心導管手術後,緊急轉診至乙醫院由被告B診治,當時仍有持續胸悶痛,且心電圖與心肌酵素檢查均呈現嚴重異常,應緊急進行第二次心導管手術,惟B竟未積極治療,遲至2日後始安排心導管,致心肌損傷擴大,終因心臟衰竭死亡。另被告C接手治療後,未給予正確劑量之利尿劑,致肺水腫加劇,更貿然拔除心跳幫浦,導致翌日休克病情轉危而亡。聲請人不服不起訴與駁回再議處分,遂聲請交付審判。
主旨
關鍵字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心臟內科
涉訟人數
- 3*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