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手術跛腳案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182號
裁判日期
20170426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三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於2009年12月9日下午,因左髖部粗隆下骨折,至甲醫院急診接受治療後,由骨科B醫師主治,同日晚上進行手術。嗣於2010年12月1日在乙醫院,就同一部位進行第二次手術,復於2012年4月6日,在丙醫院進行切骨矯正與自體異體移植手術,目前兩腳之長短差距不到1公分。系爭同意書之「手術負責醫師簽名」欄由B醫師親簽,「立同意書人簽名」欄為A之妻。原告主張B醫師未盡手術所必要之告知及說明,致伊及家屬無法獲得充分資訊,以決定是否進行手術;亦未遵守醫療常規,施行正確復位,即釘入骨釘,致伊受長短腳跛行之傷害。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骨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