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手術跛腳案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182號
裁判日期

20170426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三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於2009年12月9日下午,因左髖部粗隆下骨折,至甲醫院急診接受治療後,由骨科B醫師主治,同日晚上進行手術。嗣於2010年12月1日在乙醫院,就同一部位進行第二次手術,復於2012年4月6日,在丙醫院進行切骨矯正與自體異體移植手術,目前兩腳之長短差距不到1公分。系爭同意書之「手術負責醫師簽名」欄由B醫師親簽,「立同意書人簽名」欄為A之妻。原告主張B醫師未盡手術所必要之告知及說明,致伊及家屬無法獲得充分資訊,以決定是否進行手術;亦未遵守醫療常規,施行正確復位,即釘入骨釘,致伊受長短腳跛行之傷害。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骨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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