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脈瘤破裂死亡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上字第36號
裁判日期

2017041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於1981~2004年3月間皆於甲醫院B醫師門診就診,主訴家族遺傳性高血壓。於2004年4月間轉至同醫院C醫師門診診療,2008年間經磁振血管攝影檢查得知罹患6.2公分主動脈根部瘤,直至2009年1月18日主動脈瘤破裂,急救無效死亡為止,皆由C醫師診療。原告主張B、C醫師看診期間均未主動進行心臟檢查或建議手術,未盡醫師之注意義務,顯有過失。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心臟內科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閱讀評析,請先登入會員

數位整合服務
產品服務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