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脈瘤破裂死亡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上字第36號
裁判日期
2017041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於1981~2004年3月間皆於甲醫院B醫師門診就診,主訴家族遺傳性高血壓。於2004年4月間轉至同醫院C醫師門診診療,2008年間經磁振血管攝影檢查得知罹患6.2公分主動脈根部瘤,直至2009年1月18日主動脈瘤破裂,急救無效死亡為止,皆由C醫師診療。原告主張B、C醫師看診期間均未主動進行心臟檢查或建議手術,未盡醫師之注意義務,顯有過失。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心臟內科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