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檢未診出肢體畸形案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字第8號
裁判日期
2017041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於懷胎期間,係由B醫師為其進行產檢,新生兒C經甲醫院診斷為:「一、先天性肢體缺損畸形(兩側上肢及右下肢橫斷缺損、左下肢畸形);二、先天性右側橫膈膜上突併右肺塌陷」症狀。原告主張B醫師未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A進行產檢,致原告A產下有肢體缺損之原告C,已侵害其本身得決定施行人工流產之權利。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婦產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