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檢未診出肢體畸形案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字第8號
裁判日期

2017041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於懷胎期間,係由B醫師為其進行產檢,新生兒C經甲醫院診斷為:「一、先天性肢體缺損畸形(兩側上肢及右下肢橫斷缺損、左下肢畸形);二、先天性右側橫膈膜上突併右肺塌陷」症狀。原告主張B醫師未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A進行產檢,致原告A產下有肢體缺損之原告C,已侵害其本身得決定施行人工流產之權利。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婦產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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