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腹產子死亡案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字第18號
裁判日期

2017041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因分娩至甲醫院由B醫師主治,於2014年2月17日12時許給予前列腺素陰道塞劑四分之一顆,同日15時許施打子宮催產激素,至23時許因A疼痛難耐,由麻醉醫師C置入硬脊膜外無痛給藥管路並給予Marcaine,翌日1時30分許再給予相同劑量,至2時13分子宮頸開口10公分(全開),胎頭下降至坐骨脊下1公分,護理人員並給予氧氣使用,2時 13分許因持續發生胎兒心跳過緩現象,經B醫師複診後通知家屬需立即剖腹生產手術,且因A牙關緊閉,遂採取全身麻醉以剖腹產方式娩出一男嬰。術中因子宮收縮不良出血量過多,B醫師建議輸血,後因血氧飽和濃度不佳,建議轉至乙醫院,於4時24分許到達乙醫院,雖經急救,仍於同年月18日13時11分因羊水栓塞症合致呼吸性休克死亡。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婦產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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