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入胚胎致死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醫上訴字第1號
裁判日期
20170427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
審別
二審
主文
原判決關於B部分撤銷。
B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餘上訴駁回。
事實
A於2005年10月12日由甲醫院B醫師植入4個胚胎(第三次試管嬰兒)而受孕,B醫師僅以腹部超音波確認子宮內有胚囊。次月5日,A因陰道出血由夜班急診醫師C施以腹部超音波並給予黃體素等。嗣又因出血於7日就診,由非人工生殖專科之E醫師診治(B醫師出國),B醫師得知A狀況後僅請轉知辦理住院,並未與E醫師溝通或提醒子宮外孕之可能,是E醫師僅實施腹部超音波。B醫師返國後於9日上午始實施陰道超音波,惟此際A出現呼吸淺快、抽搐似癲癇發作、大小便失禁等並失去意識,嗣經急救無效後轉送乙醫院,惟到院前已休克死亡。
訴訟結果
發回更審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婦產
涉訟人數
- 3*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其他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部分勝訴
三審: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