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風險與醫療過失之界線與責任判定(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上易字第5號
裁判日期

2017032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於2012年間因車禍至甲醫院檢查為硬腦膜下出血,由神經外科醫師B於翌日施行手術。頭蓋骨經取下後,因腦部有腫脹現象無法立即植回,但甲醫院無保存頭蓋骨活體之設備(骨頭銀行),醫師B依院內作業規定送至病理科而浸泡於福馬林中。原告A起訴主張醫師B術前未向A告知醫院並無骨頭銀行,亦未告知術後頭蓋骨短期內無法植回,在未告知A之情況下,逕將頭蓋骨浸泡福馬林致壞死而無法使用,始以人工頭蓋骨取代,造成其頭皮接縫處無法長出頭髮,受有損害。

主旨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腦神經外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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