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與致死結果間相當因果關係判定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上字第10號
裁判日期

20170322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C、甲醫院與追加被告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肆仟參佰玖拾元,及其他上訴人各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被上訴人C、甲醫院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日起,追加被告D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部分)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C、甲醫院、D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八,其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原患有「周邊動脈血管阻塞性疾病」而長期服用保栓通,於2011年3月21日由神經外科B醫師實施腰椎手術而停藥一週。術後有使用PCA止痛劑,兩天未解便,併有腹脹痛,且X光片呈現大腸累積糞便及腸道脹氣,經住院醫師C會診胃腸科醫師D後,臆斷為麻痺性腸阻塞而給予軟便劑並灌腸。嗣A意識改變並發生呼吸衰竭,轉入加護病房插管急救,雖經手術切除大量壞死腸道,惟敗血症仍無法緩解,致休克不治。

訴訟結果

部分勝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胃腸肝膽科,腦神經外科

涉訟人數
  • 3*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部分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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