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風險告知義務之履行目的與範圍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字第13號
裁判日期

2017033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因患有右眼視網膜剝離,於甲醫院接受B醫師以玻璃體切除及視網膜復位手術,嗣於2014年3月26日復由B醫師進行右眼白內障摘除併人工水晶體植入手術,術後視力並未改善達1.0,且看到重影,於同年4月1日經同醫院之C醫師為A右眼視力檢測為0.08,相隔4天右眼視力急速下滑,人工水晶體持續緩慢偏移下滑,右眼球視覺障礙加劇。原告主張B醫師未告知手術之風險及因技術不良導致其受有必須接受二次補救手術之傷害。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眼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醫上字第12號

閱讀評析,請先登入會員

數位整合服務
產品服務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