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常規違反之認定與舉證責任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1號
裁判日期

20170323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於2012年10月23日晚間23時30分陣痛開始,翌日凌晨1時30分因羊水破而至甲醫院待產,晚間19時30分A子宮頸完全擴張,先採自然產方式,於20時45分B醫師評估用力無效、胎頭骨盆不對稱及產程遲滯,建議剖腹產,經與家屬及A協商後,21時5分開始麻醉,於21時10分開始手術,21時34分娩出C。C出現腦性麻痺及發展遲緩,原告主張B醫師未立即麻醉進行剖腹產,造成新生兒產道窒息過久而有腦性麻痺,顯有過失。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婦產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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