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上過失之歸責與原告積極舉證責任負擔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自字第6號
裁判日期

20170310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審別

一審

主文

被告無罪。

事實

自訴人A全身健康檢查時由被告B醫師施行大腸鏡檢查併切除距肛門口40公分之0.2公分息肉。同日中午因A有腹脹痛,B醫師徒手觸摸其腹部後認定情況不嚴重而建議離院,且由甲醫院提供硬食中餐。嗣A離院後因疼痛持續不止返回急診,再轉診至乙醫院,經診斷為大腸穿孔合併腹膜炎及胸部、後腹腔、皮下多處氣腫,遂自訴認B醫師涉犯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胃腸肝膽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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