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手術感染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上字第16號
裁判日期
20170523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於2008年11月23日因車禍受有右小腿脛腓骨粉碎性骨折,由甲醫院骨科醫師B說 明新型互鎖式鈦合金鋼板骨內固定手術及傳統不銹鋼醫材的不同,建議自費施作前者術 式,經A同意於次日施術。A於同年月30日因傷口感染至該院治療,復於同年次月10日 因患部異常疼痛,再度返院,X光片顯示鋼板有裂縫並斷裂。A主張B醫師未採用目前治 療脛骨骨折最普遍之骨髓內釘手術方式,且採術式亦不符合官網所示,亦未以石膏穩固 鋼板,請求損害賠償。
關鍵字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骨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