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手術感染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上字第16號
裁判日期

20170523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於2008年11月23日因車禍受有右小腿脛腓骨粉碎性骨折,由甲醫院骨科醫師B說 明新型互鎖式鈦合金鋼板骨內固定手術及傳統不銹鋼醫材的不同,建議自費施作前者術 式,經A同意於次日施術。A於同年月30日因傷口感染至該院治療,復於同年次月10日 因患部異常疼痛,再度返院,X光片顯示鋼板有裂縫並斷裂。A主張B醫師未採用目前治 療脛骨骨折最普遍之骨髓內釘手術方式,且採術式亦不符合官網所示,亦未以石膏穩固 鋼板,請求損害賠償。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骨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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