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致牙周病惡化案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2號
裁判日期
2017051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原告A於2012年7月7日至甲診所看診,拍有X光片,診斷有嚴重牙周病,故陸續進 行局部牙齦下刮除、全口牙結石清除、洗牙及牙周病控制基本處置。嗣A於同年11月起 至被告B醫師之診所就診接續治療。原告主張B醫師根本未就原告全口中度至重度之牙 周病進行任何有效之治療。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牙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