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檢查併發腸穿孔症違反說明義務案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4號
裁判日期

20170510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原告A主張其於2012年12月17日至甲醫院健檢,由B醫師施行大腸鏡檢查及息肉切 除術。嗣原告有腹脹痛情狀,B醫師觸摸其腹部認無異狀,A遂離院。惟A因腹部疼痛 不止,於下午16時許返回甲醫院急診,再轉診至乙醫院診斷為大腸穿孔合併腹膜炎及胸 部、後腹腔、皮下多處氣腫,當晚20時許行部分大腸切除及環狀迴腸造口手術,嗣於次 年4月間接受環狀迴腸造口關閉手術。A主張B醫師施行大腸鏡前,未說明可能產生之併 發症及死亡風險,違反說明義務,且術後僅目視、手摸而未以儀器檢查即任其離院,顯 有過失。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胃腸肝膽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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