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診心臟衰竭致死案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19號
裁判日期

2017051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M、N各負擔十分之一,原告O、P各負擔十分之二,餘由原告Q負擔。

事實

原告主張被告B、C、D均係被告甲醫院胸痛中心之急診部醫師,被告E則係該醫院 胸痛中心心臟科醫師,被告F、G、H等係上開急診部護理人員;病患A於2013年6月21 日凌晨1時43分至被告甲醫院急診室治療,嗣於2013年7月14日因心肌梗塞併心臟衰竭, 導致敗血性休克而死亡。原告主張急診醫師未能即時診斷病因及會診,顯有疏失。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急診醫學

涉訟人數
  • 7*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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