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指引判讀處理案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字第2號
裁判日期

20170504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M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N、O、P各負擔十分之二。

事實

A於2015年5月26日上午5時57分疑似心肌梗塞症狀,由配偶陪同至甲醫院急診就 醫,嗣於同日上午死亡。急診係由C醫師診治,並指示護理人員施行心電圖檢查等。原 告主張B醫師於A突感胸痛不適疑似心肌梗塞到院後,未依2010年美國心臟科學會臨床 指引,於10分鐘內完成心電圖判讀,以及緊急處置或相關藥物處理。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急診醫學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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