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指引判讀處理案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字第2號
裁判日期
20170504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M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N、O、P各負擔十分之二。
事實
A於2015年5月26日上午5時57分疑似心肌梗塞症狀,由配偶陪同至甲醫院急診就 醫,嗣於同日上午死亡。急診係由C醫師診治,並指示護理人員施行心電圖檢查等。原 告主張B醫師於A突感胸痛不適疑似心肌梗塞到院後,未依2010年美國心臟科學會臨床 指引,於10分鐘內完成心電圖判讀,以及緊急處置或相關藥物處理。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急診醫學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