睫毛倒插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字第11號
裁判日期

2017053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被告B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壹萬貳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B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

原告A於2013年12月25日因右上眼瞼內翻合併睫毛倒插,由被告B醫師手術,術後 傷口感染產生眼瞼膿瘍等。A於次年1月4、7日在甲診所局部注射萬古黴素抗生素,同年月8日起至他院追蹤治療。原告主張右眼瞼皮膚受到各式藥物刺激已開始潰爛壞死, 縫線完全失去作用,益見被告B醫師之醫療行為有疏失。

訴訟結果

部分勝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眼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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