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腦撞擊致死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上字第113號
裁判日期

2017062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與B為甲醫院精神科之住院病患,於2010年7月15日上午8時許,A於護理站前遭B 撞倒致後腦撞擊地板,C醫師將A送往急診室並進行腦部電腦斷層掃描,顯示無顱內出 血但有腫脹情形,嗣後經洗腎室評估採取未使用抗凝劑之方式洗腎。同日14時許,C醫 師發現A後腦有明顯腫起,臉色蒼白冒冷汗無力氣,血壓200/100mmHg且意識不清,遂 給予氧氣並送往急診,電腦斷層掃描顯示顱內左側硬腦膜下出血,隨即會診乙醫院神經 外科醫師,經A之子同意後立即轉至乙醫院,同日18時進行開顱手術。術後呈癱瘓、重 度行動不便、神智不清,並於2012年8月17日死亡。原告主張C醫師誤予排除A內出血可 能仍予以洗腎,另明知B會有攻擊行為,竟未督促護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致A遭B撞倒 受傷。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精神科

涉訟人數
  • 4*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其他
二審: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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